3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支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从项目引育、扩大产量、智转数改、产业集群化发展等13个方面发力,推动全省汽车产业加速向新能源与智能网联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将深入贯彻实施“电动四川”行动计划,在全省范围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大力推动中重型商用车新能源化。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车辆能采尽采新能源汽车。支持各市(州)布局发展新能源汽车再制造再利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等循环经济。
以下为原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府发〔202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支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
(本文有删减)
支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决策部署,推动全省汽车产业加速向新能源与智能网联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各市(州)加大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重点项目引育力度。引导整车企业在川设立研发、销售和结算中心并实体化运营,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重大项目,省级财政给予项目所在市(州)资金支持,统筹用于支持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经济合作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逗号前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推进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全覆盖。省级财政对相关市(州)给予补助,支持产业“智改数转”,并对新获批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领航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优秀场景等支撑项目给予支持。鼓励研发导入新能源车型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对获得国家支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支持扩大新能源汽车(含氢燃料电池汽车,下同)产量。每年年初由各市(州)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备当年新能源汽车年度产量目标,对完成目标的市(州)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支持电机电控、传感器、智能网联、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等关键零部件企业增强配套能力和竞争力。对新获评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落实有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五、推进产业集群化发展。对纳入国家培育计划和省级先进制造业重点集群的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对集群所在市(州)给予资金支持,专款用于集群发展。〔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支持围绕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等领域加强技术攻关。对纳入产业基础重点攻关项目的,按相关标准给予支持。落实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引导重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申报“聚源兴川”行动计划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参与换电、智能网联、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等领域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单位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财政厅)
七、鼓励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支持申报国家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在公共、工地矿场作业、车路协同及绿色供能等领域,打造一批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与商业化运营、换电模式、氢能多场景应用等标杆场景。以“一景一策”方式对相关市(州)给予支持。各市(州)可参照出台配套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邮政管理局、省机场集团、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进一步加强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支持在化工园区外探索开展制氢加氢一体站试点。鼓励整车、氢能及燃料电池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氢能及燃料电池车辆示范项目,参照国家现行奖励标准,对开展示范的市(州)给予支持。各市(州)可参照出台配套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深入贯彻实施“电动四川”行动计划,在全省范围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大力推动中重型商用车新能源化。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车辆能采尽采新能源汽车。支持各市(州)布局发展新能源汽车再制造再利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等循环经济。鼓励银行、融资租赁、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新能源汽车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购置、使用环节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委金融办、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人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各级国有企业、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在全省范围内落实新能源汽车出行不受尾号限行限制的规定。悬挂新能源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汽车号牌的货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或少限行。鼓励市(州)因地制宜设立低碳交通示范区。〔责任单位: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进一步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在城际高速建设快(超)充和换电基础设施、在公共停车场加装充电基础设施,推进加油加气站进行综合能源站改造。因地制宜提升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严格落实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电力、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出口。支持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研发生产适合国际市场的产品,完善国际营销服务体系,持续开展“四川整车贸易全球行”系列活动。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走出去”涉外风险统保平台政策,降低对外贸易风险。〔责任单位: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州)结合地方实际,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产业发展。支持整车和零部件企业上市,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快批量股份制改造,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整合。优化“园保贷”“制惠贷”“服保贷”等融资风险分担政策,破解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问题。〔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委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厅、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3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有关责任单位负责每条具体政策措施的解释和推动实施。单个企业每年可申报上述资金政策措施不超过2条。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我省将适时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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