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环保在线>新能源在线>资讯列表>10.3亿!总规模2000t/d!广东湛江拟建大型垃圾焚烧发电厂

企业推荐

更多

10.3亿!总规模2000t/d!广东湛江拟建大型垃圾焚烧发电厂

2026年08月12日 14:08:15 人气: 15353 来源: 遂溪县政府
  广东省遂溪县政府发布《湛江市(遂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项目总投资约10.3亿元,总建设规模为2000吨/日。
 
  湛江市(遂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的有关规定,现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进行公告,拟收集和征求公众关于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湛江市(遂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2.项目建设地址:遂溪县岭北镇。
 
  3.建设单位:湛江市城发生态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4.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规模按照近期1000吨/日+远期1000吨/日考虑,分两期建设。一期规模为1000吨/日规模,预留二期建设用地,二期规模为1000吨/日,二期规模根据服务区域实际垃圾产生量适时启动建设。
 
  5.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约10.3亿元,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投资约6.33亿元。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1.对项目所涉及的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估计等内容进行评估;
 
  2.对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
 
  3.对《社稳分析报告》识别出的可能引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主要风险因素进行评估;
 
  4.对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级,提出改进措施或项目实施建议。
 
  三、社稳分析报告识别出的主要风险因素及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项目风险等级
 
  《社稳分析报告》识别出本项目建设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风险因素有:立项申报及审批程序;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规划设计参数;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资金;工程方案;工程技术参数;项目资金筹措和保障;扬尘影响;噪声和振动影响;水土流失影响;废气污染影响;废水污染影响;固体废弃物污染影响;土壤污染影响;交通影响;通风、热辐射影响;施工人员劳资纠纷;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管理;文明安全施工管理;运营维护管理;利益相关者支持程度(居民群众、相关单位);历史遗留问题;媒体舆论导向及其影响。在采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后,通过风险定性定量分析,《社稳分析报告》判断本项目为社会稳定低风险项目。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范围:包括项目周边敏感点目标群众及有关部门的利益相关者,以及其他受本项目影响的个人和受本项目影响区域的单位组织。
 
  2.征求公众意见主要内容:公众对项目的实施的态度,项目实施对当地社会稳定有何主要风险,是否影响公众利益,以及防范社会稳定风险的合理可行的措施、建议和其他相关要求。
 
  五、公众参与形式及公示期时间
 
  公众可以通过书面意见、电子邮件、电话(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等方式提出与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本次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7天。
 
  政府公开信息显示,湛江市(遂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地址位于遂溪县岭北镇,建设单位为湛江市城发生态环境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规模按照近期1000吨/日+远期1000吨/日考虑,分两期建设。一期规模为1000吨/日规模,预留二期建设用地,二期规模为1000吨/日,二期规模根据服务区域实际垃圾产生量适时启动建设。总投资约10.3亿元,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投资约6.33亿元。
 
  据统计,湛江市现有5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总处理能力5350吨/日。详情如下:
 
  原标题:10.3亿!总规模2000t/d!广东湛江拟建大型垃圾焚烧发电厂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联系邮箱:hbzhan@vip.qq.com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保在线,转载请必须注明环保在线,https://www.hbzhan.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