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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能源配储联合参与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就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征求意见

2026年10月21日 09:15:18 人气: 1987 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发布。本规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则明确了市场成员、 市场价格机制与市场限价、现货市场运营、市场衔接机制、 计量与结算等内容。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绿电直连项目等)。
 
  根据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范围不同,电力现货市场包括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区域电力现货市场、省(区、市)电力现货市场。根据电力现货市场组织时间和功能定位不同,电力现货市场包括日前市场、可靠性机组组合、日内市场和实时市场。
 
  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全面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竞争,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响应实时市场价格信号。支持新能源与场站内配套储能作为联合报价主体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申报、出清、调用、结算和考核等。
 
  电力现货市场原则上采用节点边际电价出清机制。
 
  建立发电机运行成本补偿机制,对机组因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需要且未能通过现货电能量价格补偿的启动成本、空载成本、边际成本等成本进行合理补偿。
 
  电力现货市场应设定申报限价和出清限价,申报限价不应超过出清限价范围。
 
  逐步推动调频、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市场与区域电力现货市场、省(区、市)电力现货市场联合出清。优化完善电力现货市场与并网运行管理衔接机制,对同一行为不应重复承担经济责任。
 
  电力现货市场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
 
  电力现货市场、省(区、市)电力现货中发电侧经营主体在现货市场结算中采用的日前和实时现货市场价格应为其所在物理节点价格。现阶段,用户侧经营主体暂按全市场或分区的统一结算点价格结算,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用户侧经营主体按其所在物理节点价格结算。
 
  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等经营主体应平等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公平承担责任义务。加快推进发用两侧经营主体全面报量报价参与电力市场。在明确落实各方电力保供责任的前提下,稳妥推动用户侧经营主体参与省间电力现货市场。
 
  加强电力中长期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在交易时序、价格、结算等方面的衔接,通过分时价格信号、节点位置信号更好引导经营主体优化发用电行为,激发电力系统调节潜力。
 
  价格机制
 
  电力现货市场原则上采用节点边际电价出清机制,形成真实反映电力时空价值的市场价格信号。
 
  经营主体具有报价权和定价权。具备条件的地区,经营主体可在日内或实时市场出清前,在规定的时间窗口内调整申报信息。在D-1日已确定调用的机组,其调整后报价不得高于确定调用时所申报价格。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建立发电机组运行成本补偿机制,对机组因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需要且未能通过现货电能量价格补偿的启动成本、空载成本、边际成本等成本进行合理补偿。各类型机组成本通过成本调查确定。机组成本还可用于市场力管控。
 
  市场限价
 
  电力现货市场应设定申报限价和出清限价,申报限价不应超过出清限价范围。除正常交易的市场申报限价之外,当电力现货市场出清价格处于价格限值的连续时间或累计时间超过一定时长后,可设置并执行二级申报价格限值。二级价格上限值一般应低于正常市场申报价格上限。
 
  市场衔接机制
 
  经营主体应约定中长期交易合同曲线或曲线形成方式,并约定分时电量、分时价格、结算参考点等关键要素。
 
  逐步推动调频、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市场与区域电力现货市场、省(区、市)电力现货市场联合出清。优化完善电力现货市场与并网运行管理衔接机制,对同一行为不应重复承担经济责任。
 
  市场结算
 
  电力现货市场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每日对已执行的成交结果进行清分计算,以自然月为周期出具结算依据并开展电费结算。
 
  省间电力现货市场,日前市场出清电量按日前市场出清价格结算,日内市场出清电量按日内市场出清价格结算。
 
  逐步推动区域电力现货市场和省(区、市)电力现货市场由差量结算向差价结算转变,并做好与省间结算衔接。
 
  电力现货市场、省(区、市)电力现货中发电侧经营主体在现货市场结算中采用的日前和实时现货市场价格应为其所在物理节点价格。现阶段,用户侧经营主体暂按全市场或分区的统一结算点价格结算,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用户侧经营主体按其所在物理节点价格结算。
 
  市场规则中应考虑阻塞费用的结算机制,并明确阻塞费用分配方式。阻塞费用可按规则分配给经营主体,初期可采用分配方式处理阻塞费用,其中,用户侧结算点与发电侧结算点不同产生的阻塞费用,原则上应分配给用户侧主体。待条件成熟时,可通过市场化方式拍卖输电权,由输电权拥有者获取相应的阻塞收入。
 
  电力市场结算不得设置不平衡资金池,每项结算项目均需独立记录,分类明确疏导。所有结算项目的分摊(返还)应事先确定分摊(返还)方式,明确各方合理的权利与义务。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9日至202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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